遠東銀董事會通過私募普通股、特別股、可轉換金融債券或上述之組合,上限100億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845)遠東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特別股、可轉換金融債券或上述有價證券之組合,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億元或等值外幣。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特別股、可轉換金融債券,或上述有價證券之組合。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策略性投資人;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未定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新臺幣100億元或等值外幣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私募價格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考理論價格或參考價格,並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三年轉讓限制而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各次私募之資金將用於擴大營運規模及數位創新,預計將強化本行競爭力,提高獲利及資本適足率,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且私募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本行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公開募集方式辦理。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 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私募特別股、可轉換金融債券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理論價格指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未定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未定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未定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之重要內容,包括募集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特定人之選擇、增資基準日、資金運用計劃、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與本次私募有關之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並先經由審計委員會核議。未來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指示或因市場狀況變化、客觀環境影響而須變更或修正時,亦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依相同程序先經由審計委員會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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