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土地開發違反證交法規定,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72萬元
處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3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開公司)負責人邱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78條、第179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台開公司未依本會112年1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01431號函所訂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0年度、111年第1季及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台開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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