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得利工業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72萬元
處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8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得利公司)負責人王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暨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恩得利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0年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0年第2季財務報告;又該公司未重行公告申報或更正102年至108年第3季財務報告,且未補行公告申報108年度至109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數次限期補正,惟屆期仍未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就恩得利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分類主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