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證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停止該員1個月業務之執行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12月3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後台主管王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3年8月27日及28日對國票證券長城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後台主管王OO於112年至113年7月間有利用親屬於其他證券商開立之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情事,與證交所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5項、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10普通交易帳戶: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四)及「A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五)1.規定不符,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票證券停止王OO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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