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2-09-26 12:33:47 記者 羅毓嘉 報導
針對近期電信業整併可能造成頻譜超限的議題,台灣大(3045)技術長郭宇泰對此指出,若考量到可實際核配、且實際可使用的頻寬,三大業者在合併案通過後均有超標,惟超標數額與如何處理,仍應交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台灣大呼籲主管機關在電信管理法「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架構之下,應以最大公共利益、維護消費者權益為考量,做出最合理的裁量。
郭宇泰表示,在五家業者的時代設定三分之一上限,乃是為防止大型業者壟斷頻譜資源,給中小型業者生存空間;不過到了三家業者的時代,再以三分之一為上限則會造成齊頭式的平等,「還不如就用分配的,三家業者各分個三分之一就回家了,」將構成經濟上的限制競爭效果,郭宇泰強調,若仍要「是對台灣的市場與電信業最糟糕的結局。」
郭宇泰表示,即使用最寬鬆的算法,儘管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之後頻譜會超出三分之一上限,然而從數學上計算,即使是用最寬鬆的算法,遠傳(4904)、中華電(2412)也都將出現頻譜超標仍是不爭的事實,至於超標數額及如何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認定。
(附表:電信合併頻譜計算方式表/台灣大整理提供)
郭宇泰指出,根據3GPP 國際標準,4G可使用頻寬最小單位為1.4MHz,故對於中華及遠傳各自超頻的頻段,並非技術上無法處理,且所有行動業者皆已於2020年完成轉軌「電信管理法」,因此4G頻譜是照競標時適用的電信法之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理當已經不適用於轉軌至電信管理法後的業者。在此同時,電信管理法之下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在2020年九月公佈實施,在法規討論公告期間,並沒有業者對該管理辦法的第12條提出異議。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電信管理法之下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該辦法雖設有各可核配頻段的各業者使用上限,也在第四項設有經主管機關考量頻率使用效率、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等狀況下,可以不受到頻譜三分之一等上限的限制。
郭宇泰表示,自4G開標以來,台灣電信市場一直都是1大2中2小的格局,眾所周知,頻譜為電信產業經營的根基,也是最稀缺的資源,不過歷年頻譜競標過程中,最大業者中華電每次都是在各頻譜「標好標滿」,持續累積業界最大頻譜資源,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防止挑戰者後來居上,現在反而指控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案將「限制競爭」,台灣大也「只能苦笑」。
郭宇泰並進一步指出,台灣之星的900頻段已經大量建置並且有280萬用戶使用,若5MHz x 2頻段被收回,將大幅度降低頻率使用效率,且之前中華電與亞太電的頻段轉讓核配案,NCC就已經援引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基於頻率使用效率與公共利益而予以核准,並非沒有先例,台灣大呼籲NCC應以資源合理分配、以及電信業身為推動公共利益與產業電訊轉型的基礎建設身份,做出合理的裁量。
NCC預定在九月29日、九月30日分別舉行台灣大擬合併台灣之星、以及遠傳擬合併亞太電的聽證會,屆時除當事業者將出席發表意見之外,競爭同業也將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出席,提具對兩大合併案的意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