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證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遭處罰鍰48萬元等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2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及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劉○○。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及同條第3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1年2月16日至111年3月9日對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劉○○有保管客戶事先簽章之空白委託書、違規接受客戶以社群軟體(Line)下單、與客戶有借貸款項及兆豐證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兆豐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兆豐證券停止該公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劉○○1年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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