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華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增案,上限15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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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隴華-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對特定人進行私募。 可能應募人 與公司關係 ----------------------- ----------------------------- 王光祥 本公司董事長(欣慶法人代表) 王雅萱 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羅得法人代表) 王雅麟 本公司董事(三雅法人代表) 王雅葳 本公司董事具一等親關係 李焰彰 本公司董事(山圓建設法人代表) 林坤銘 本公司董事(欣慶法人代表) 王許雪娥 本公司股東 欣慶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仲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部份董事和本公司相同 三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部份董事和本公司相同 華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預計私募股數不超過一千五百萬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依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營運需求以不超過四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本公司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授權之訂價依據之定價日前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之八成訂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 本私募案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前述訂價原則視日後洽特定人之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但不會低於股票面額。 三. 本私募案價格之訂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發展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 得洽辦上市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公司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衡量目前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 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規定辦理轉讓外,餘不得再行賣出。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私募普通股之發行股數、發行價格、應募人之選擇、增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資金運用及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者或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 管機關意見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本私募案於董事會通過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屬、商議、變更一切有關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發行普通 股所需事宜。 3.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s.twse.com.tw/),請點選(投資專區進入)私募專區及公司 網址:http://www.lunghwa.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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