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放證券商得以定期定額方式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金管會開放證券商得以定期定額方式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為提供投資人多元且便利之交易方式,滿足投資人多元金融商品選擇及小額投資人全球資產布局之需求,金管會於110年5月4日核備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相關修正規定,開放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額」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額」方式委託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受託標的範圍及審查方式:定期定額買賣標的以中長期投資為原則,並以股票及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為限。證券商應考量標的風險及流動性訂定標的選定標準,且得受託標的應經風險控管及產品或業務單位部門主管審查。
二、成交價格計算方式: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按委託人於委託書指定之買進日期、標的及金額等條件,以定期定額方式買進,成交價格為證券商以交易當日定期定額全部成交數量及成交金額之加權平均價格。
三、資訊揭露:證券商應於營業處所或網站揭露定期定額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訊息,包含證券商選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標的範圍及委託人應負擔的費用等。
金管會表示,本案開放前,投資人僅得以「定期定股」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以分散投資風險,惟定期定股之扣款金額受股價、匯率等波動影響,無法完全滿足投資人資金運用規劃的需求,開放「定期定額」投資方式,可使投資人以固定金額方式定期投資,有助於投資人在資產配置及理財規劃上有更多選擇,並可達普惠金融之效益。本案於證券商配合調整相關系統後即可上線實施。(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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