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德投顧及其受僱人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分處24萬元罰鍰與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何金城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何金城。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3項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何金城於98年6月28日起仍未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條件,而98年7月2日於電視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該公司及何員核已違反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二)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何金城透過電視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或建議,並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該公司及何員核已違反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何金城6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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