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114年度許多證券法令新規定及重要制度開始施行,上市公司應留意相關規範
114年度有許多證券法令新規定及重要制度開始施行,證交所提醒上市公司應留意相關規範
一、證交法第14條第6項提升基層員工薪酬新制,上市公司應於114年股東會完成章程修訂,落實照顧基層員工立法意旨證交法第14條第6項規定業於113年8月7日公告實施,股票已在證交所上市之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另依金管會113年1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函令,公司至遲應於114年股東會依證交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完成公司章程之修正,證交所提醒相關國內上市公司、創新板國內上市公司應儘早於114年股東常會完成章程修正,並預計自115年起申報相關提撥資訊。
二、114年起上市公司於年度財報申報期限前,應辦理關係企業三書表公告作業配合主管機關函令,國內上市公司、創新板國內上市公司自114年起,須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前,辦理中文版關係企業三書表之申報作業。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關係企業三書表者,得於年報記載前開資料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以簡化年報編製作業。
三、全體上市公司114年度起均應編製永續報告書,且應分階段揭露溫室氣體相關資訊;永續資訊之管理114年起需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列為年度稽核項目證交所業於113年1月26日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今年度實施項目包括: 1.全體上市公司114年度起均應編製永續報告書。 2.上市公司應分階段揭露溫室氣體相關資訊: a.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113年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者,114年度應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溫室氣體數據,及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b.113年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億元以上但未達100億元者,114年度應揭露個體公司溫室氣體數據。另配合金管會於113年4月22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上市公司自114年1月1日起應將永續資訊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將其列為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證交所已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範例,協助企業強化對永續資訊之管理。
四、碳定價時代來臨-114年5月試申報碳費(不繳費),115年正式開始收費依據「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碳費三項子法,與「碳費徵收費率」規定,事業旗下廠(場)屬碳費徵收對象者,上市公司應於114年5月試申報碳費(不繳費),115年正式開始收費,將依114年全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及繳交碳費。
五、114年上市公司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1/3者,須於年報具體揭露原因與採行之措施為促進上市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金管會113年8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附表一要求上市公司自114年起,倘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1/3者,應於年報敘明原因及規劃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採行之措施。另證交所112年8月業修正「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4條,規範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應自113年起,不同性別董事不得少於一人,獨立董事半數以上連續任期不得超過三屆,但董事任期於113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六、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於114年6月底前依「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訂章程參酌證交法修正審計委員會職權等相關規定,證交所業於113年5月2日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明訂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請求「審計委員會」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等內容,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於114年6月30日前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
七、臺灣創新板將全面升級,修訂「營業細則」、「上市審查準則」等十餘部規章,並自114年1月6日起實施為積極建構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臺灣創新板將全面升級,證交所修訂「營業細則」、「上市審查準則」等十餘部規章,並自114年1月6日起實施,修正重點涵蓋取消合格投資人限制,以活絡交易;引進專家審查制度,俾提升創新性審查嚴謹度;開放創新板公司申請改列一般板可免辦理公開銷售之適用條件,打造彈性友善籌資環境;提高創新板上市審議委員會決議門檻、恢復對集團企業及關係人銷貨依賴度限制,強化投資人權益保護;要求所營事業嚴重衰退或無獲利者,上市後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提升企業價值計畫專區」申報具體規劃及執行情形,以及創新板上市公司每半年應至少於國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增進未來營運規劃資訊之揭露及與投資人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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