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糾正、48萬元罰鍰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0年8月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證券未依所定財產管理程序留存出借藝術品畫作之申請文件,以及未執行確認前揭藝術品畫作是否有私人佔用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對富邦證券予以糾正處分,及依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併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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