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遭處102萬元罰鍰
幣錸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3年8月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幣錸有限公司(下稱幣錸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第7條第5項、第8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2年11月間對幣錸公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顯示幣錸公司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 (一)對客戶審查措施有未對法人客戶妥適辦理風險評估、對已建立業務往來關係之客戶未明訂定期審查頻率及作業流程、未依規確認客戶之身分等情事。 (二)對交易之持續監控有未將虛擬貨幣供應商所提供虛擬貨幣之來源納入交易監控範圍、部分交易監控態樣之情境涉及客戶所填列基本資料之正確性,惟該等基本資料之正確性並未核實等情事。 (三)對紀錄之保存有未完整留存客戶交易紀錄,不足以重建客戶個別之交易等情事。 (四)另有將客戶個資留存於外部公司系統,未有適當之安全措施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第7條第5項、第8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處幣錸公司新臺幣10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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