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榮綱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增上限4千萬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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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富榮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函令規定之對象辦理之,選擇對本公司營運熟悉之董事及經理人,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優先考量 應募名單及與公司關係: (1)應募人:承育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董事 (2)應募人:采育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董事 (3)應募人:禾琦企業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董事 (4)應募人:定恩投資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董事 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與本公司之關係: (1)法人股東:承育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股東名稱:陳銘寬 持股比例:100%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 (2)法人股東:采育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股東名稱:田書祥 持股比例:100%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業務副總經理 (3)法人股東:禾琦企業有限公司 股東名稱:羅?仁 持股比例:100%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員工 (4)法人股東:定恩投資有限公司 股東名稱:林岳蓁 持股比例:100% 與本公司之關係: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4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新台幣400,000,00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C、本次私募普通股案為因應市場變化,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之考量,可能有低於面額發行之必要,其價格之訂定,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必要及合理。如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定價方法致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而造成公司產生累積虧損時,未來將視公司營運狀況,依法定方式彌補之。 D、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交付未滿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需求辦理私募,以有效提高籌資之機動性及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除私募訂價成數外,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將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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