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遠投顧及其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遭處罰鍰90萬元等裁處
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12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投顧)暨其業務人員張OO及陳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第111條第8款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宏遠投顧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張OO事先申報之3檔股票交易與公司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持有標的相同,暨宏遠投顧內部管理機制未有效發揮;投資研究處部門主管陳OO未具備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宏遠投顧公司每日提供母公司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研究報告所包括之ETF推薦標的,非屬該公司經本會核准得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範圍。
五、裁處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核處宏遠投顧罰鍰新臺幣90萬元,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宏遠投顧停止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張OO1個月業務之執行及停止投資研究處部門主管陳OO6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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