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糾正及24萬元罰鍰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0年5月2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證券執行業務未落實辦理內部人員利益衝突檢核作業、未將內部人員開戶帳號與其他委託人之區分、與客戶訂立之開戶契約書,對重要內容未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未落實理財業務人員獎金考核作業,並留存考核項目工作底稿備查,以及未確實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等情事,顯示富邦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對富邦證券予以糾正處分,及依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併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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