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泰違反證交法規定,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
處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處罰時間:111年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泰公司)負責人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78條、第179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鈞泰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本會111年7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10350048號函所訂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0年度及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鈞泰公司之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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