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證券投資信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合計遭處罰鍰102萬元
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5月3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街口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1項、第69條、第111條第7款及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8條第2項及第17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街口投信之投資管理處主管於代理總經理期間,於110年7月至12月間有代理法令遵循主管暨防制洗錢專責主管職務之情事,核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規定不符。
(二)街口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經理人未依所訂內規編製投資決定書,有逕以電子郵件先行指示交易員執行交易,以及事後補出投資決定書內容有不符實際之違失,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及第113條第2款之規定,合計處街口投信罰鍰新臺幣10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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