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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榮成-更正114/04/10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十三次庫藏股買回(修改預定買回期間)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628,729,19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1~114/06/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86~1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038,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07/12 ~ 111/07/22 、預定買回股數(股):6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2038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34.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為兼顧市場機制及維護全體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取分批買回策略,因而未全數買回原定數量。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114年4月10日第十六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4年4月10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若逾五年而未轉讓部分,將依法規註銷股份。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含兼職員工、顧問),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前項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
第一項所稱兼職員工,係指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須滿8小時者)或定期契約人員,並支領薪資者。
第一項所稱顧問,係指受本公司聘用之定期契約人員,執行本公司交付特殊或專案任務,並受領酬勞者。
第五條 員工每次可認購股數依員工職務、年資、考績、及貢獻事績等因素,經評等計算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並列冊提報董事會同意。
本公司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其認購股數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在職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同。
屬前項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認購股數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請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 (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一四年四月十日第十六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7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0.8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9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評估意見,本公司預計買回庫藏股之區間價格為每股單價5.86元至10.00元尚屬合理,另對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