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期貨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遭處12萬元罰鍰及停止該員4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9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期貨)及業務員張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17款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期貨業務員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等情事,該公司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及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停止該業務員4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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