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期貨違反期貨管理法令,遭處12萬元罰鍰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7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期貨或該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期貨未留存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有關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之紀錄,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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