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停效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續期保險費),要保人若沒有在寬限期間內交付,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保險公司不再負有保險責任。要保人若不在停效期間(停效日起兩年)內辦理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