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依據法規規定,凡是新建造的建築物、或在原有房屋增加面積或高度、或是拆除改建、或是建築物主要構造有過半的修理或變更時,都必須請領建造執照後,才可以開始建造,如果私自建造就視同違章建築。申請建造執照時必須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及營造業承造施工,但如果是小型規模或金額的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如自用農舍等之興建,可以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商承造;另外如果採用政府製訂的標準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者,也可以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但是仍必須由建築師監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