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復效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續期保險費),要保人若沒有在寬限期間內交付,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保險公司不再負有保險責任。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恢復效力。在保險公司同意後,並在繳清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保險契約即可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