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即金融業不能像訓練海豚表演一樣,「一跳上來,就給他魚吃」,理專一賣商品,就發給獎金,完全不顧未來的可能風險。 金融海嘯滿周年,金管會提出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納入「海豚條款」,明訂金融商品銷售人員獎金訂定須考量未來風險,並仿照英國,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成立專責機構保護小額投資人權益。 這是我國首度針對股票、期貨以外的金融商品投資,立法訂定爭議處理機制。金融業者將來可能須繳交相關費用,做為爭議案件的處理經費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