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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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執照所謂雜項工作物或雜項建築物,是指營業用的爐、水塔、瞭望台、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崁、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中央空調、昇降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備、挖填土石方工程及擋土設施等;凡是興建類似的雜項建築物或工作物,就與申請建造執照相同必須申請雜項執照。通常就興建程序而言,是必須先申請雜項執照,完成施工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後,再據以申請建造執照,不過如果是簡易的雜項工作物如圍牆及建築設備等,可以併建造執照一併申請,不用另外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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