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是指對於新上市個股而言,持有公司股份的經營者、管理階層、大股東及員工,依證交法令規定,在公司股票剛掛牌的一段期間內不能出售手中持股的情形,謂之鎖單。 後來隨著基金公司的普遍設立,少部份操守不佳的基金經理人,與上巿公司高層約定,由經理人以基金資產買入該公司股票,並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出售,公司高層則給付基金經理買進金額的一定比例為報酬之行為,亦稱為鎖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