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管會表示,行政院已於2010年3月12日核定台灣與大陸地區金融、證券期貨、保險等三項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草案(金融三法),金管會已依程序定在3月16日發布施行,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許可辦法有關對陸銀參股投資國內金融機構的管理規定,則由金管會依兩岸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協商情形,另行訂定施行日期。
金管會指出,此次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的修正重點,主要是增訂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管理規定,並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大陸台商授信業務的美制,以擴大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兩岸信用卡、轉帳卡業務往來的範圍。
至於證券期貨往來辦法的修正重點,是增訂大陸證券期貨業來台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的管理規定;保險往來辦法的修正重點,是增訂國內保險輔助業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參股投資大陸保險業及大陸保險業來台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的管理規定。
有關金融三法管理規範,說明如下:
【銀行業】
1、國內銀行(含海外子行)可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參股投資,並在分行、子銀行及參股投資等三種方式中,選擇2種在大陸地區經營業務。國內母行及海外子行,金控公司的國內子行與海外子行,二者擇一進入大陸市場。
2、銀行、金控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一家為限。
3、大陸地區銀行(包括海外)得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參股投資台灣金融機構,但是分行及參股投資,僅得擇一辦理,並以一家為限。
4、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子行,僅得擇一來台,參股投資對象,除了兩岸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另外約定以外,以銀行、金控公司為限。
5、市場進入條件:
◎ 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營業據點及參股投資,除須符合守法性及財務比率規定外,並應有在OECD國家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經驗。此外,金控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其集團資本適足率應達110%以上,雙重槓桿比率則不得高於115%。
◎ 陸銀來臺須符合守法性及財務比率規定,並應有在OECD國家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經驗,以及符合資產或資本在世界銀行排名的規定。申設分行者,並應已在國內設有代表人辦事處2年以上,但兩岸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另有約定者,可從其約定。
6、風險管理機制
◎ 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的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逾銀行淨值的15%;金控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投資總額不得逾其淨值10%。
◎ 國內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從事放款業務的資金來源,取自大陸當地(存款及同業拆款)的比重須高於50%。
◎ 陸銀在臺分行的業務經營範圍由主管機關核定,僅得吸收單筆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的定期存款。另分行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流動性及資金來源等財務規定,且分行淨值不得低於營運資金的三分之二,不足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足。
◎ 個別陸銀對單一銀行、金控公司的累計投資金額,不得逾該銀行或金控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加計大陸地區投資人(含QDII)的投資金額,不得逾10%。
◎ 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對被投資國內金融機構派任董事,應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證券期貨及保險業】
1、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商得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維持原有開放架構)。
2、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得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
3、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包括海外陸資證券期貨業)得在台灣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國內證券期貨業。
4、大陸地區保險業(包括海外陸資保險業)得在台灣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國內保險業,設立辦事處及參股投資的家數,均以一家為限。
5、陸資證券期貨業及其海外子公司,僅得擇一來台,陸資保險業亦同。
6、市場進入條件:
◎ 陸資證券期貨業、保險業來臺,除須符合守法性及財務健全的規定外,陸資證券期貨業須有設立海外分支機構的經驗,陸資保險業須符合信用評等的條件。
7、風險管理機制
◎ 證券期貨業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以及保險業赴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均不得逾公司淨值的40%。
◎ 個別及全部陸資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參股投資國內單一上市(櫃)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的持股比例上限分別為5%及10%;參股投資國內單一未上市(櫃)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的持股比例上限分別為10%及15%。惟依兩岸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對國內人身保險業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人身保險業持股比率可超過50%者,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定前揭參股投資比率。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金管會
根據市場媒體訊息,台灣金融業者登陸須具備之標準包括,以金控來說,資本適足率必須達到10%,且在OECD國家已從事關業務2年以上;若設立分行,除了資本適足率要達10%以外,OECD國家經營相關業務的年限則提高到5年以上,逾放比也必須低於2%,備抵覆蓋率則要高於60%。
另外,到大陸設立子行的部份,提出申請的銀行第一類資本需高於8%,逾放比低於2%,且備抵覆蓋率至少100%以上,若參股大陸金控業者,其金控資本適足率須在110%,其金控雙重槓桿比率須達115%以上,且在OECD國家經營相關業務5年以上。
大陸金融機構來台參股或投資,則須具備5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申請的前一年度資本額須排名全球前200大以內,在OECD國家經營相關業務達5年以上,同時其財務指標需符合台灣相關規定。
金管會主委2011年3月下旬表示,兩岸金融監理平台預定6月份正式啟動;至於有關兩岸金融三法相關法規也將放寬,未來不再限制銀行赴大陸的設置選項。
2011年8月31日,行政院核定「兩岸金融三法」增訂個別金融業對大陸地區總曝險部位上限為淨值1倍,同時取消國銀登陸在母行、子行「二選一」及分行、子行、參股「三選二」限制。曝險內容包括投資、授信、拆借資金、第三地海外分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等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