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債券金融機構自資本市場籌集中長期資金的融通工具,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最長則不可超過十年。金融債券在到期之前是不能提前兌換,只能在市場上轉讓,因而可保證所籌集資金的穩定性。 依規定,金融債券之發行數額不得超過發行銀行前一年淨值的兩倍,而其累積發行餘額則不能逾越淨值的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