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墊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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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保障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的工資,加強對工資的保障,特別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依據的法源為現行勞基法第28條規定,基金的來源是雇主依員工當月投保薪資總額,按提撥率繳納,勞基法訂定費率上限是萬分之10,目前是萬分之2.5;至今基金已累計94億餘元。
依規定,凡適用勞基法行業之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的費率,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若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遭積欠未滿6個月的工資,可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但補償範圍,確定不納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勞保局代為墊付後,再向雇主「代位求償」,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於勞退新制採每月提撥,較不會發生積欠退休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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