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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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海峽兩岸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4條「服務貿易」規定,臺灣與大陸同意在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於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主要是討論雙方服務業貿易市場如何相互開放,讓雙方的相互投資可以增加。在兩岸服貿協議內容裡,雙方承諾開放的產業項目,大陸對台灣開放八十項,而台灣對大陸開放六十四項,其中家數眾多、深入社區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美容美髮業、洗衣染色業及攝影服務業、零售服務業、餐飲業等,對台灣產業涉及層面廣泛,在台灣政界與社會引發高度爭議。
開放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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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
電子商務 |
福建試點台資持股上限55%,可申請ICP許可證 |
台灣對大陸已全面開放 |
文創 |
(1)出版:簡化台灣圖書進口審批、設立快速通道。
(2)電影:大陸製電影可在台進行後製和沖印。
(3)電玩遊戲:台灣研發之線上遊戲,在大陸審查期不會超過2個月。 |
可進口大陸書籍,並從事批發零售業務 |
旅行社 |
比照大陸國民待遇 |
可設立獨資旅行社,但僅限3家,且經營範園有所限制 |
金融 |
同金銀、金證會決議 |
同金銀、金證會決議 |
保險 |
開放經營汽機車強製險 |
修正大陸業者在台設立代表處及參股等規定 |
醫療 |
開設獨資醫院由早收清單之4省1市擴大至20多個城市 |
開放大陸以合資捐助方式來台設立財團法人醫院,且大陸及外國人董事比例不得超過1/3 |
電信 |
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境內外客服中心、試點開放台灣獨資聲外客服中心 |
開放陸資投資第2類電信特殊業務之存轉網路、存取網路與數據交換通信服務,但有持股上限規定,且不得具有控制權 |
批發零售 |
對經營汽車、圖書、報紙、雜詩等「銷售多項種類及品牌」且展店逾30家之零售業者,從合資不得擁有多數股權開放至持股上限65% |
正面表列,除藥局、藥房、藥粧店之零售外 |
運輸 |
(1)陸運:可合資經營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服務、合資設立客貨運兩用站、獨資設貨運站。
(2)海運:獨資在福建經營港口裝卸與貨櫃場,資本額與設立分公司條件比照大陸企業。
(3)空運:獨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且最低資本額比照大陸企業。(4)貨運承攬:可設立分公司,且無1年等待期。 |
(1)陸運:陸資可投資汽車貨運業與纜車。
(2)海運:限大陸籍業者依「海峽兩岸海運協議」來台立分公司及辦事處。 |
會展行業 |
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陸從事展覽業務 |
ECFA已允許大陸業者來台辦理會議服務,以及與台灣業者合作從事專業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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