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亦稱「都市再生」、「市區重建」,意指因早期欠缺規劃或建築物老舊,為促進土地利用再開發,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依據法定程序,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而一般都市更新的認知多屬狹義的都更,主要是指重建的部份。都市更新可透過政府或私人團體來完成。
●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
●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維護: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以台灣來說,早期的都市更新,多以擴展都市計畫用地的市地重劃方式進行,就地重建的案例較為少見。台灣都市更新的既有案例,有台北市的信義計畫區、柳鄉社區、中華路拓寬,台北縣的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三峽樹林台北大學特定區,台中市的七期重劃區等。
台灣的都市更新,是以1998年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為依據進行的,法令公布後的十年間,絕大部份成功案例是民間部門的更新重建案,除了921地震、331地震後的災後重建案例外,大部份屬於民間的土地整合與開發型式。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疸,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都市更新優點,可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公共安全,若以改建利益來看,都更後的房價易上揚,等於改善自有居住空間,又有土地、房屋增值的好處,且重建的建築容積率較大,有賦稅優惠,並可享多項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