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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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由合法證金公司或證券商,而取得墊款或墊股的融資融券管道,被稱為丙種。通常必需以股票質押,待股票賣出後才償還借款。丙種墊款給客戶的金額,通常為買進額的七成,客戶僅付給丙種經紀三成保證金。
非法的墊款墊股者,之所以被稱為丙種的原因,是因為台灣在早期的證券商只有兩種業務,一種是證券經紀商,原先稱為甲種證券商,另一種是證券自營商,原先稱為乙種證券商。在官方名稱當中,並沒有丙種證券商一詞,所以非法墊款墊股者就戱稱自己是丙種證券商,爾後丙種遂成為這種非法業者的代稱而流傳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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