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突出物屋頂突出物一般設置屋頂水箱,及電梯機房,為住戶共用部分,以大公持分,不屬於任何住戶專有。建管法規規定,屋頂突出物面積不得超過建築面積之八分之一,或十八平方公尺。在透天住宅中,因另可設置水箱於屋突之上,又無電梯機房,通常以十八米平方範圍內規劃作為神明廳或房間使用,為法規所允許。近年法規之認定較趨向對屋突使用之認定,依法規原義設置建物必要附屬設備者從寬,作為居室使用者從嚴,故已少再見以往屋頂搭建牌樓,預留違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