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於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第三次締約國大會」,共有159個締約國、250個非政府組織及各媒體參加,主要規範各締約國須於2008年~2012年期間將該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1990年水準平均再減5.2%。
「京都議定書」生效需達三項條件:(1)經各國國內程序批准京都議定書之國家數需達到55國以上、(2)批准京都議定書國家中,『附件-國家』成員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須至少占全體『附件-國家』成員1990年排放總量的55%、(3)達成以上二項條件後,則議定書於其後第90天開始生效。2004年12月,俄羅斯國會通過了該條約後,已達到55%的條件,議定書因此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個國家通過了該條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達61.6%)。
附件-國家差別減量目標
消減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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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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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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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15國及東歐保加利亞、捷克等國,共27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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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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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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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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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日本、波蘭、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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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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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羅埃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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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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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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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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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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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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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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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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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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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聯合國研擬公約條文時,已將OECD國家和轉型國家(前蘇聯與東歐諸國)列為「附件-成員」,而將小島國家、新興工業國家(例如亞洲四小龍:台灣、南韓、新加坡、香港)、開發中國家但具相當工業規模者、產油國及低度開發國家列為「非附件-成員」。
目的:
京都議定書管制溫室氣體,主要目的在減緩地球氣候變化與地球溫室效應,「議定書」所管制的溫室氣體包括六種: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氟化烴、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前三種溫室氣體分於1990年管制基準年,後三種則於11995年為管制基準年,其中的二氧化碳在大氣中含量約佔80%,遠大於其他幾種溫室氣體,為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主要溫室氣體。
「京都議定書」中提出了三項配套措施,可使各締約國除了實施減量政策外,在成本效率的考量下,彈性的搭配此三種機制,以下說明:
(1)共同執行(Joint Implementation;簡稱: JI):為已開發國家間的合作機制。已開發國家之間透過項目級的合作,其所實現的減排單位,可以轉讓給另一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同時扣減轉讓方「分配數量」配額的相應額度。JI項目針對那些需要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減排並執行具體減排項目的國家,主要指東歐和俄羅斯。
(2)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 CDM) :是指己開發國家透過提供資金和技術方式,與發展中國家展開項目級的合作,以實現「經核准的減排量」。簡而言之,就是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透過這種合作可以獲得更好的技術、資金、投資;而己開發國家則透過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實現的「經核准的減排量」,實現自己國家在議定書中做的承諾。CDM項目是針對那些沒有在「京都議定書」上納入具體減排目標的國家的,指的是發展中國家。
(3)排放權交易(Emission Trading;簡稱: ET) :指一已開發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額度,以貿易方式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並同時扣減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額。
「CDM」和「JI」方式主要是鼓勵利用具體項目來減排溫室氣體,同時激發那些發展中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積極性,促進其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