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建築物的樓層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是樓層數超過十五層樓者,都稱為高層建築。早期法規因為並未對高層建築物的結構系統、環境影響及防災逃生等另加規範,因此許多高層建築物的結構系統或防火消防設備都不敷高樓層與高密度居住或使用人口的建築物使用,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與保障居住者的生命財產,乃特別針對高層建築作較嚴格之控制與管理;包括留設較大之空地比及綠化空地,建築物退縮落物曲線距離,留設出入口緩衝空間,提高抵禦地震力及風力作用的能力,以及加強防火區劃及逃生設備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