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916年由加塞爾(Gustov
Cassell)所提出,認為一國貨幣的對外價值,是決定於二國通貨的相對購買力,而不是貨幣的含金量。匯率是依照本國貨幣在本國市場的購買力和外國貨幣在外國市場的購買力兩者比較而決定。
貨幣購買力的比較分為二種: (1)絕對購買力平價:例如1美元在美國所能購買相同的貨物,等於32元新台幣在我國所能購買相同的貨物,因此新台幣對美元的匯率即為32比1。 (2)相對購買力平價:主要是依不同時期購買力的相對變化決定新均衡匯率例如新台幣對美元匯率為36比1,台灣物價水準上漲24%,美國約上漲9%,則新台幣和美元的新匯率應是41比1,這是兩國購買力相對變動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