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存託銀行簽發,用以表彰外國有價證券之可轉讓憑證,持有該憑證者和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投資者,兩者的權利義務相同,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則由存託銀行代為保管。當外國公司或有價證券持有人欲於本國境內發行或銷售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時,將一定數額之有價證券寄存於外國保管機構,並經由存託銀行簽發可轉讓之存託憑證,當本國人民購買存託憑證時,則相當於購買該外國有價證券,故存託憑證屬於本國的一種有價證券存託憑證。存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國之證券有關法令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有價證券稱為「海外存託憑證」。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銀行在台灣發行之存託憑證,稱為「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在全球發行則為GDR,在美國發行則稱為ADR。
就外國原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是否參與,可分為兩種
1.參與型存託憑證(Sponsored):係由外國有價證券之發行人與存託銀行簽訂存託契約,以約定由存託銀行協助發行之存託憑證,並由外國發行人承諾定期提供相關財務及業務資訊予存託銀行等權利義務。而後發行人將有價證券存入保管銀行,再由保管銀行通知存託銀行發行的存託憑證。
2.非參與型存託憑證(Unsponsored):係指發行原有價證券之外國公司並未介入,而由投資銀行或證券商將其由境外所購得之外國有價證券存入保管銀行,該投資銀行或證券商乃委託存託銀行發行之存託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