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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投信違反投信事業相關法令規定,遭處罰鍰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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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1年5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日盛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2條、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日盛投信前任基金經理人林○○君,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利用關係人帳戶買賣與所管理基金同種類之股票,且未依規定申報。日盛投信對其受僱人林○○君之前揭行為,未善盡督導之責。
五、裁罰結果: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規定,對日盛投信處以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予以糾正處分,並命令日盛投信解除行為時基金經理人林○○君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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