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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羅德投信違反投信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處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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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0年12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施羅德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施羅德投信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所為投資分析不確實,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施羅德投信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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