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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亞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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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1年3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瀚亞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瀚亞投信運用基金投資有先作成投資決定書,事後補做投資分析報告,以及基金大額申贖,投資分析報告說明以平均加(減)碼方式增(減)持股,而有短列個股卻未說明理由情形等情事,核與投信投顧法第17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瀚亞投信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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