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裁罰之對象:瀚亞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瀚亞投信運用基金投資有先作成投資決定書,事後補做投資分析報告之情事,核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瀚亞投信罰鍰新臺幣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