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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永昌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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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3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投資分析報告不確實,投資決定欠缺根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