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銀遠東投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處罰鍰12萬元
處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4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核有未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投資分析與決定欠缺合理基礎及根據等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