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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投信違反投信事業相關規定,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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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規定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投資分析報告未有合理分析基礎及依據,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