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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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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0年12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益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經理人未依個股損失檢討報告之投資執行策略「持有或停損賣出」執行,嗣卻逕行引用較早之投資分析報告進行,投資決定欠缺合理基礎及根據,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群益投信罰鍰新臺幣1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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