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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證券前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停止其3個月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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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6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9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陳○○於101年間有受理客戶全權委託買賣股票、請託友人協助製作不實錄音紀錄規避稽核人員查核及以其私人銀行帳戶轉帳為客戶補繳融資追繳款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前業務人員陳○○3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