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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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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金投信董事長洪○○、總經理陳○○及前基金經理人喬○○、許○○、許○○。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69條、第103條第2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35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第一金投信之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其投資流程缺乏有效覆核機制,且得由基金經理人自行決定標的後,出具投資分析報告即可進行投資,惟對於該等投資分析報告之內容及相關審查,亦缺乏有效控管措施,致使基金經理人得利用控管缺陷,遂行收取財物,運用基金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進行買賣情事。

(二)第一金投信前任基金經理人喬○○、許○○有收取財物,運用基金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進行買賣情事;許○○除身為基金經理人,並為許○○之直接督導主管,對投資分析報告流於形式及選股控管,未盡督導之責,造成基金嚴重虧損,損害受益人權益。

五、裁罰結果:

(一)公司部分:洪○○執行董事長職務,掌管公司人事權,對於基金經理人重大違規,嚴重損害基金受益人權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控管機制,應負責任,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後段及第103條第2款規定命令第一金投信解除其職務;公司受上開處分,最近半年內不得向本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最近二年不得申請擔任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及本會半年不核准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案件,且將視其內控及違法情事具體改善情況,必要時得延長至一年,另其他業務亦受影響,例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業務將受影響。另就第一金投信之基金經理人有收受財物,運用基金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賣股票情事,及基金投資分析報告流於形式,該公司未善盡管理責任,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及第113條第2款,分別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及60萬元。

(二)人員部分:陳○○執行總經理職務,綜理公司業務,並為基金投資流程之最終覆核主管,對於基金經理人重大違規,其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核有未盡督導之責,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第一金投信停止其1年業務之執行。案關基金經理人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第一金投信解除喬○○、許○○、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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