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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遭處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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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99年7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統一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統一保安平衡基金97年7月21日認購公司債,經查有先執行買賣,投資分析報告及投資決定書後補之情事。
(二)統一奔騰基金經理人以手開決定書指示買入數檔股票,惟事後交易室有未依投資決定書購入股票且未於執行表記錄執行差異原因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統一投信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相關基金:統一奔騰基金統一保安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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