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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頓投信違反投信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處罰鍰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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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1年2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頓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l項第6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及第56條第l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頓投信所經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買賣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股票。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處華頓投信罰鍰新臺幣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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