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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豐中華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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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匯豐中華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匯豐中華投信經理之組合型基金賣出投資之子基金,有未依規定出具投資分析報告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匯豐中華投信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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